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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十二)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对责任主管人员依法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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