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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上钉、刻、划、挂,攀折、摇晃树木;
(二)封堵树穴影响树木生长;
(三)占压绿地,将树木围建营业设施或者房棚之中;
(四)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损坏草坪、花坛、绿篱及雕塑、园林小品等绿化设施;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违反第(一)、(二)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悬挂的物品;违反第(三)、(四)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六)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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