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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十八)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擅自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或者擅自施工临时排水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或者擅自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害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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