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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十九)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要求建设排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要求建设排水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建或者重建,并处补建或者重建价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逾期不建的,处补建或者重建价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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