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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超标排水、未经许可排水、不按照排水许可内容或者强行排水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排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超标排水、未经许可排水、不按照排水许可内容排水或者强行排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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