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紧急情况造成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未及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紧急情况造成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未及时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