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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二)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或者再生水水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或者再生水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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