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