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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三)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不按照核定使用再生水而使用地下水、地表水、自来水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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