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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六)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施工或者占用、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覆盖面上埋设电线杆等构筑物或者植树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工或者占用、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覆盖面上埋设电线杆等构筑物或者植树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者迁移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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