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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七)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建棚亭,或者取土、爆破、打桩、设障;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或者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压、堵塞、填埋、损毁、盗窃设施,在设施防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搭建棚亭,或者取土、爆破、打桩、设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拆除、改动和穿凿设施,或者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或者向城市设施倾倒垃圾、粪便和扫入泥沙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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