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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八)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进行治理,并由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支付治理费用。因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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