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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二十九)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处罚种类:拆除、封堵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行拆除、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封堵等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支付。排水管理部门采取封堵措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书面通知排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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