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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三十一)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窨井不符合要求或窨井塌陷、井盖缺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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