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按审批要求施工、抢修挖掘道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