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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
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发放:
建筑面积不足20000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注:根据市建委建筑[2006]104号文件《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进行如下调整:“
(一)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二)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由区、县建委负责管理;在此规模以上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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