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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发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2、《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开发区、保税区内的准许使用证向所在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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