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行政执法执全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