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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 2007-09-14  
 

办事依据:

  《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静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等。

受理范围:

  《信访办理规则》第六条

办理时限:

  直接受理的信访在30日内办结

办公地址:

  环保局101室

受理电话:

  28930315

附录:静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依据《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制信访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静海县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活动。

  第四条 静海县环保局法制信访室是行使局所履行的环境信访工作职能的部门,归口受理环境信访工作;环保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站、队是环境信访件的办理部门。

  第五条 环境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

  (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

  (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法制信访室对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曝光和专线电话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分类、分别编号;对来信、接访、接话时间,信访人姓名、住址,被信访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备注栏中随时记录办理过程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信访件的分类

  (一)重要信访案件:

  1、上级机关(市局、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件;

  2、新闻媒体曝光和转来反映环境问题的信访件;

  3、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件;

  4、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信访件;

  5、已受理的信访案件结案后,发生重复信访的;

  6、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典型案件;

  7、跨区域的污染纠纷案件;

  8、其它需请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件。

  (二)一般信访案件:

  1、重大信访件之外的其它信访件;

  2、专线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

  (三)突发的环境事件而引起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九条 重要信访件的办理

  (一)法制信访室将重要信访件报局主管领导批示;

  (二)法制信访室按局主管领导批示意见,将《信访件接办单》复印件交相关科(室)办理;

  (三)承办科(室)在处理环境信访案件过程中,应按照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办理;

  (四)承办科(室)办结信访件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件接办单》处理结果一栏中,并由办理人和本科室负责人签名,交回法制信访室;法制信访室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

  第十条 一般信访件的办理

  (一)法制信访室将一般信访件报局分管领导批示;

  (二)法制信访室按局分管领导批示意见,将《信访件接办单》复印件交相关科(室)办理;

  (三)承办科(室)办结信访件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信访件接办单》处理结果一栏中,并由办理人和本科室负责人签名,交回法制信访室;法制信访室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突发信访案件的办理

  由法制信访室电话请示局长后,按照局长批示直接联系有关科室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办理的信访件,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0日。对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交办之日起90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县环保局办理范围的信访件,由法制信访室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及时转告信访人。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四条 对本规则中确定的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办按照《天津市环保局重要行政事务督查办法》进行督办。

  对本规则中确定的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办以电话或催办函的形式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对于信访件办理及时、妥善的,应给予表扬;对于经督办仍不能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以及对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反复的信访件,应给予批评;对因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结案与归案

  第十六条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承办科(室)已有正式处理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条例》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作办结处理。

  第十七条 法制信访室每年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信访件进行分类、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静海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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