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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一)
 

   一、违法行为名称:教师受到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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