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行为名称: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