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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十三)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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