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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教育局行政处罚(二十)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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