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