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适合儿童、少年需要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