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幼儿园举办、停办审批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