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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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