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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三)
 

   三、违法行为名称: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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