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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四)
 

   四、违法行为名称: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处罚种类: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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