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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五)
 

  五、违法行为名称: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处罚种类: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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