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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十八)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整改决定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市政府规章:《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阻挠或妨碍劳动监督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用人单位,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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