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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十九)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轻声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在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2、《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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