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