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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十)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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