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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十一)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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