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列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