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人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