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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二十五)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违规招用无职业资格证书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该职业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处以一百元罚款。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柄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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