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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
1、《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求职者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职业介绍信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部门规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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