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招工后未按期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