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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三十)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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