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