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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三十一)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求职者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或者扣押求职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财物或者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五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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