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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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