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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三十四)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职业介绍机构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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