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职业介绍机构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