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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三十六)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权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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