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权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