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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三十七)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劳动者每月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对每使用一个劳动者的罚款额敢高不得超过一千无;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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