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申领社会保险待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骗取或者冒领的金额,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