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