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违法行为名称:违规颁发、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颁发、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