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集体合同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二十二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