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患职业病的职工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