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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静海分局行政处罚(十八)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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